《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擬規定 監測結果未經許可不能公布。近日,在微博上求購環境監測儀器成為一件時髦的事情。“我們要釆購室內檢測PM2.5的設備,在網上查了幾款,哪款好?有關廠家可與我們。”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近日在微博上求購PM2.5檢測儀,準備自測PM2.5的數據。
在個人之外,環保NGO也在行動。環保NGO“自然大學”的發起人馮永峰在微博上表示,“準備用1個月的時間,尋找一萬個40元,共同購買一臺價格高達40萬元的手持式重金屬檢測儀。”不過,民間環保自測的合法性卻讓參與人士擔憂。根據環保部2009年公布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涉及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信息。”
本報獲悉,經過修訂后的《條例》已經上報到國務院法制辦。“在我們上報的《條例》草案中,我們并未限制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只是規定其監測結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不能通過公共平臺進行發布。”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對本報記者透露。“對個人和環保組織的非商業服務性質的自發環境監測/檢測活動,不該適用行政許可制度,否則有違憲之嫌,因為在不妨礙傷害他人和社會的合法前提下,在一些社會化媒體上發布、交流、共享信息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的重要內容。”“自然大學”工作人員王秋霞對本報記者表示。
可檢測但不能在公共平臺發布?“《條例》草案中所說的環境監測是大環境的概念,不僅涉及到氣、水、聲和渣等,而且還包括海洋、森林和地質環境等。”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對本報記者解釋,因此,《條例》的出臺需要經過涉及到多個部委之間的協商,這也是《條例》在征求意見三年后,尚未出臺的原因。
根據征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空氣、水、土壤、噪聲、輻射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同時環境質量監測可以由環境監測機構或者接受委托的其他取得環境監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實際上,對政府之外的其他環境檢測機構,國家明確了嚴格的準入門檻。“根據《計量法》第22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一位地方環保廳官員對記者表示,而征求意見稿中的第81條不過是對《計量法》的具體化。
不過,前述環保部的官員透露,在遞交到國務院法制辦的上報稿中,第81條已經做了很大調整,“我們并未限制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環境質量進行檢測,只是規定監測結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不能通過公共平臺進行發布。”
該官員解釋,比如PM2.5的監測,其監測涉及到監測點的布局和數量、監測儀器的技術標準和使用規范等多種因素,在不同情境下的監測結果其意義也不同,所以像美國大*發布的PM2.5數據,則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混淆。“我們主張,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環境檢測,其結果可以供檢測者參考,但是如果通過公共的平臺比如網絡對外發布的,則可能造成公眾對環境質量的誤解,因此應當禁止這種行為。”該官員分析。
規范機構和個人發布環境檢測信息
但在不少人看來,修訂后的第81條依然存在可指摘之處。
“環境監測/檢測實際已經不限于國家監測和商業監測,公民個人和NGO有權享有憲法規定的科研自由,有權探索、檢測其身處其中的環境信息,而公民和NGO就這些信息的發布、分享、交流也是科研自由的延伸和言論自由的內容。”王秋霞認為,修訂后的第81條是否違憲?
一位公共政策專家指出,有關部門可能夸大了民間機構和個人發布環境信息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實際上其他機構和個人的參與也是環境信息建設的重要推動者。王秋霞所在的自然大學是民間環保自測的積極參與者。自然大學從2009年開始檢測環境信息,先是檢測電磁輻射,然后是“我為祖國測空氣”的PM2.5檢測,現在是“我為祖國測重金屬”。
“我們的環境檢測活動屬于科研性質,通過進行發布,可以對公眾進行環境知識普及。”王秋霞介紹,“坦率地說,自然大學自身的檢測設備能力有時候也比較弱,對某些環境介質的監測方法也不夠嚴謹,但科普效果很好。”
她舉例,有關高壓線和變電站的電磁輻射問題,有的市民任憑有關部門如何解釋,都不肯相信,但當他們親眼看到其親身參與自測結果在合理范圍內,他們才肯相信。“但根據修訂后的第81條,我們以后如果再在上公布檢測結果,就會涉嫌違法?”王秋霞表示不解。
“修訂后的第81條,不應打擊其他機構和個人參與環境事務的積極性。”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對本報介紹,更合理的做法是,規范其他機構和個人發布環境檢測信息的方法,要求其詳細介紹檢測的儀器種類、方法、標準和局限,提高其信息發布的準確性,以免公眾對檢測結果斷章取義。“當務之急,主管部門需要做的,不是限制其他機構和個人發布環境監測信息,而是提高政府部門監測機構的監測能力和公信力。”上述公共政策專家建議。